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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最新法律规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涉及本案;

(二)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3.应该被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怀孕并哺乳婴儿的妇女。

4.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在押人员。

5.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再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6.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后无法概括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由监管人员居住;

三、取保候审的决策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取保候审的数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施行)

1.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始金额为一千元。

1.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和性质、可能处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并确定收取的保证金金额。

2.公安部取保候审保证金规定(实施日期:1997年1月15日)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可能处罚的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2.2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2.3对于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

不及物动词支付候审保释金

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应当经严格审查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支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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