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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因未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而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取保候审可以节约国家资源;也可以避免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时可能造成的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么,刑拘后取保候审流程和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对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取保候审需有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二、刑拘后取保候审流程是什么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的,应该在不同的阶段提出申请,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审判阶段向法院取保。申请取保要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由家属或者律师申请。如果申请通过,一般要财保或者人保,如果财保直接交保证金,人保要找条件合适的保证人,人保财保只能择一适用。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丽某和郑某某于2015年7月份合伙成立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生产出售产品,并与某公司签订生产销售协议。实际通过宣传册、发传单,讲座等形式,以及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投资宣传,对外称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来宣传产品,让投资人赚取红利,以高息回报为诱惑,每个月获得投资返利,六个月返本,年投资回报率达到200%,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经统计,王丽某和郑某某涉案金额达13966万余元,涉案人数500余人。2016年4月16日,王丽某、郑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2日被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王丽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会见了王丽某,并就案件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王丽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王丽某于2016年6月3日取保候审。

  以上就是关于取保候审的流程和条件,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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