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内蒙古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正文
分享到:0

1、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2、同业竞争有什么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3、企业如何去判断发生了同业竞争呢?

  同业竞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一般来说可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客观影响。

  4、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同业竞争问题时应如何解决?

  解决途径有多种:

  第一、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二、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第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扫一扫关注内蒙古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