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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章程选出的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一般先由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选任而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往往有许多原法定代表人不服股东会的决议,不配合公司及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实践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合法选任的新法定代理人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志,我们应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为宣示性登记,即使未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影响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行使其职权与参加诉讼活动,此时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持法人公章的人

  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实践中,不少公司采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分离的做法,如公司内部意志发生分离,则有可能法定代表人与持公章的人争相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况下,默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此时,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

  三、公司持有两枚或以上公章

  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仅使用一枚公章,且应进行工商备案。但实践中的公司有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公章的情况。可区分为:

  1、一枚已进行工商备案,其他的未备案。进行了工商备案的公章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应认定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推翻备案公章的代表权,则应以股东会决议授权的公章为准。

  2、两枚或以上公章均未备案。此时需审查公司有效授权的文件作为认定其代表公司意志参与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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