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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文件,结合工商机关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务院下发了专门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序、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对进一步整顿和发展乳制品行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作为维护奶业市场秩序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按照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着力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履行工商机关法定职责,认真整顿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纲要》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新监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要按照建设现代奶业这一总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产业政策,积极促进奶业结构优化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乳制品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审验有关部门许可文件,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并切实做好支持奶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支持东北、华北、西北重点产区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的环境友好型乳制品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二)加大服务力度,积极促进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引导、扶持、鼓励广大奶农发展专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申办者提供咨询服务和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发挥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在维护奶农利益、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广泛宣传和大力推行农业部会同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生鲜乳购销双方遵照执行,依法协调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  

(四)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推进乳制品企业商标战略。要在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乳制品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的同时,创造更加有利条件,鼓励乳制品企业培育、使用自主商标,积极支持乳制品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注重商标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合作与竞争创造知识产权优势。  

(五)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积极营造服务奶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依法做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乳制品正常流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推动乳制品市场体系的形成;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开展知识培训,营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开展乳制品市场整顿,切实维护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秩序  要以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销售行为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整顿,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落实市场巡查制和监管责任制,严格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一)加大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严把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对于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生产企业,以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经营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先行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凭相关备案文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法定条件逐户规范和清理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加大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力度,维护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严格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鼓励经营者对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台账;督促乳制品销售企业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落实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的乳制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健全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销售者要对生产者实施乳制品召回的告知、有关部门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督;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标签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对市场上不合格乳制品全部下架退市,对退市的乳制品造册登记,严格封存,跟踪监管,在销售者与生产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后,会同环保等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切实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按照《条例》规定,监督乳制品销售者明确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对需低温保存的乳制品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相应的冷藏措施,及时清理过期、变质乳制品。要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乳制品经营者,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乳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规范乳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乳制品以及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四)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消费者对乳制品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按程序处理消费纠纷,对有关重大线索和突发性问题要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自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义务,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乳制品消费纠纷。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协调销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乳制品凭实物办理退货;销售者与销售者之间的退货按照双方原购销价格或者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超前防范,努力将消费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在消费者退换不合格乳制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以及发生的群体性和其他突发性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商务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通过12315网络对消费者有关乳制品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乳制品市场消费和动态情况,一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开展消费教育和宣传,引导科学、理性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另一方面针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可能发生的问题和新情况,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乳制品突发事件,维护市场消费安全。  

四、积极构建乳制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乳制品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要从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举一反三,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乳制品销售者对销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情况通报机制,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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